图为生活在青藏高原的野牦牛。 资料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野牦牛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青藏高原特有物种。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法分子将罪恶的魔爪伸向了野牦牛,肆意猎捕、贩卖,不仅导致野牦牛数量减少,而且破坏了区域生态平衡。
2023年5月,由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丹某、果某、布某、索某等8名涉案人员因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79万余元、评估鉴定费用8.8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芦佳介绍,纵观这两起案件的办理过程,有几个方面还是很有特色的。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评估这一最大难题,通过借力“外脑”,由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出具评估报告予以破解,关于野牦牛损害评估在全国尚属首例。此外,针对刑事案件中野牦牛保护方面存在的短板和问题,青海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了“强化野牦牛公益司法保护”专项整治活动,并且推动相关单位部署开展了野牦牛救助活动,从而形成了保护野牦牛的合力。
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发现线索
芦佳记得很清楚,那是2022年7月20日,他正带领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办案团队在青海湖区域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在与青海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等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时,了解到这两起重大刑事案件线索。
2021年12月1日,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正式挂牌成立。其依托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现有机构建制,保持现有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内设机构不变,与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在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原有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管辖全省境内发生的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全省境内发生的不适宜由属地管辖检察院办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全省境内发生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作为三江之源、中华水塔,近年来,青海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检察机关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划、管理跨部门的“三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由于受行政区划的条块限制,单靠某个地区的检察机关很难有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此青海省检察院于2022年2月在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区域、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试点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运行一年多来,走出了一条以“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机制破解“三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难题的新路子。
“按照相关部署要求,在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成立巡回检察组,由省检察院和相关州、县级检察院派员参加,采取‘定期+机动’方式,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巡回检察,主动发现、积极摸排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协同办理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芦佳告诉记者,2022年6月1日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受案以来,依托“一片”“一圈”“一线”办案组正式开展了生态巡回检察工作。
出于工作的敏感性,芦佳在获得上述案件线索后,意识到这两起刑事案件事关重大,立即安排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姜波关注案件,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及时成立了由姜波带队的专案组,提前介入案件。
克服种种困难依法办理案件
这两起刑事案件的案发地点是查乌马地区。姜波指着墙上的地图说,查马乌地区位于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可可西里是世界自然遗产地,由于海拔在五千米以上,高寒缺氧,自然条件恶劣,可可西里是典型的无人区。
人类的禁区,却是野生动物的天堂,野牦牛便是其中著名的野生动物。据了解,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主要分布在西藏羌塘自然保护区、青海三江源国家公园及新疆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极为显著的生态价值。
“这两起刑事案件的案发缘于一起交通事故。”姜波回忆道,2022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索某某伙同顿某在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非法猎捕野牦牛,之后犯罪嫌疑人顿某驾驶车辆欲将非法猎捕的8头野牦牛幼崽运输到海西州格尔木市出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顿某及8头野牦牛幼崽当场死亡。
侦查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2022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达某、果某、丹某、白某某杰4人在查乌马地区非法猎捕13头野牦牛幼崽,后运输至玉树州曲麻莱县出售,途中6头幼崽死亡,7头幼崽分别出售给犯罪嫌疑人布某、达某、才某某杰。
2022年7月6日、7月13日,公安机关就丹某、果某、布某、索某等8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侦查。两起案件涉案经济价值总合达到1000万元。
姜波说,2022年7月底,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收到青海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邀请后,及时成立专案组,立即介入开展引导侦查取证。
针对该案案发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涉案人数多、盗捕数量大等特点,专案组积极作为,深入了解案发背景,充分掌握案情,多次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召开案情研判会,制定详细的侦查取证方案,对案件定性、司法鉴定的效力及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细致的分析说明,为公安机关的下一步侦查活动指明了方向。8月18日,玉树州曲麻莱县森林公安局向曲麻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两案审查逮捕,同时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与曲麻莱县检察院进行了线上同步阅卷审查,对相关证据同步研判,8月24日,曲麻莱县检察院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8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专案组克服疫情、高海拔地区、冰雪天气、语言交流障碍等不利因素,多次前往玉树州曲麻莱县办理案件,诉前介入审查,准确认定猎捕买卖数量,首次引入专家评估野生动物生态损害意见,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支撑。将双语(汉藏双语)办理案件贯穿始终,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于2023年2月27日,对两案8名被告人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5月9日、5月10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运用双语(汉藏双语)远程视频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认定8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合计并处罚金45万元,丹某等8人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共计79万余元、鉴定评估费8.8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破解评估难题开展专项保护
“上述两起案件中,由于野牦牛牛犊被非法猎捕脱离原栖息地和原集群,不仅导致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野牦牛种群数量减少,还将对该地区野牦牛种群的繁衍生息造成一定影响,破坏野牦牛所在的营养级联和原栖息地的生态环境平衡,进而影响青藏高原的区域生态环境。”姜波说,野牦牛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青藏高原特有物种,被非法猎捕脱离原栖息地和原集群,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评估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为此,专案组充分借助“外脑”破解办案难题,委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专家团队,依托该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历时两个多月的调研、论证,在全国首次出具了涵盖非法猎捕野牦牛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区域生态环境平衡、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等方面数据的《野牦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鉴定评估报告》。
《报告》指出,野牦牛的综合生态价值包含正价值和负价值两大类,正价值主要体现在生物多样性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维持食物链完整价值、教育价值、文化美学价值、遗产价值6个方面;负价值主要体现在牧草损失、牲畜损失、事故损失、生产生活损失4个方面。经过评估,报告对盗捕野牦牛牛犊导致的生态系统损害赔偿价值的最终评估费用为第1头为5.25万元(死亡)和4.775万元(活体),其他个体依单次盗捕案例中涉案动物个体数量的增加而递增。
在开展工作的同时,专案组从案件来源、工作开展情况、力争取得的工作质效、存在问题和困难等方面,向青海省检察院作了专项报告,得到青海省检察院的支持与指导。
青海省检察院研判发现,破坏野牦牛资源可能具有普遍性。据此,青海省检察院于2022年10月在全省部署开展“强化野牦牛公益司法保护”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以“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为野牦牛种群资源持续恢复增长提供司法保护。
“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犯罪分子收购这些被盗捕的野牦牛幼崽,主要用于配种繁衍,从而提高饲养牦牛的品质,这里面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犯罪分子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由于这些幼崽有的出生时间不长,人工饲养并不好存活出现死亡,姜波感到非常痛心。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猎捕野牦牛问题,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多次召开三江源国家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向青海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通报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存活的野牦牛牛犊及时开展救助,制发送达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部署开展了野牦牛救助活动。
目前,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会同青海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形成生态保护合力,相继查办了3起危害野牦牛案件,办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强化野牦牛等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件。
“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我们做好做实溯源治理,着力修复生态保护体系机制存在的漏洞,助力改善青藏高原的区域生态环境和野牦牛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存环境,促进野牦牛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资源持续恢复性增长。”芦佳最后说道。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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